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金陵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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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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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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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陵旅行社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6年1月13日 │560,112元 │HD0八五六一二│東南│
│1 │公司陳玉蜂 │分行 │ │ │五 │旅行│
│ │ │ │ │ │ │社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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