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3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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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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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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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源捷科技電子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5年9月25日 │153,240元 │GB二四四五三八七│振茂│
│1 │司 │行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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