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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請人
徐沆
代理人
楊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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