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徐沆 代 理 人 楊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