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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請人
雨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聯南鋼鐵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6年3月5日 │163,168元 │AE一五一三三六│雨德││1 │司徐榮勳 │壢分行 │ │ │五 │五金││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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