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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
    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
    年7 月17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7 月15日為星期六
    而順延)。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
    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
    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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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曜騰實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明分行│105 年1 月27日│52,693 元 │AJ四八七六九│協泰地板企│
│    │陳冠諺          │                │              │          │0四        │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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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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