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寶山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晴 代 理 人 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楹豐精密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3月5日 │12,075元 │AD─一五三一六│寶山│ │1 │ │潭分行 │ │ │八二 │包裝│ │ │ │ │ │ │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