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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寶山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晴
代理人
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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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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