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寶山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蕙晴
- 代理人
- 李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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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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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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