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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郭俊德

  • 當事人
    賴國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賴國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卷宗、106 年3 月3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賴國旗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6年3月31日 │40,870元 │MD四二八五四六│東森│ │1 │ │行 │ │ │七 │汽車│ │ │ │ │ │ │ │貨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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