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張守珍即嘉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8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01│崧碩工程企│第一銀行大湳│106年3月31日 │ 53,230元 │HA三五五六四六八│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