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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姚重珍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請人
張守珍即嘉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3 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8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01│崧碩工程企│第一銀行大湳│106年3月31日  │ 53,230元 │HA三五五六四六八│
│  │業有限公司│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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