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施漢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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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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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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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5 日│ 18,244元│JD六九三三六三七│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葉明彥 │內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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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