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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佩宜何宗霖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施漢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5 日│  18,244元│JD六九三三六三七│萬朋五金器具企業社│
│葉明彥              │內壢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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