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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請人
一級棒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0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中清開發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6年2月20日 │25,200元 │MD四二九三0八│一級││1 │ │行 │ │ │一 │棒輪││ │ │ │ │ │ │胎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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