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請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徠金科技有│臺中商業銀行  │106 年5 月10│242,000 元  │NKA4523088│
│    │限公司    │南崁分行      │日          │            │          │
│    │黃慶衫    │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