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徠金科技有│臺中商業銀行 │106 年5 月10│242,000 元 │NKA4523088│ │ │限公司 │南崁分行 │日 │ │ │ │ │黃慶衫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