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嘉
- 訴訟代理人
- 顏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