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發票人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黃慶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