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1號聲 請 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1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常富塑膠企│兆豐商業銀行│106 年3 月6日 │1,394,636 元│BA0七一三四八一│旺友股份有限│ │ │業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 │ │公司 │ │ │蘇裕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