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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周玉羣張益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請人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5 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1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常富塑膠企│兆豐商業銀行│106 年3 月6日 │1,394,636 元│BA0七一三四八一│旺友股份有限│
│  │業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            │                  │公司        │
│  │蘇裕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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