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旺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信
- 訴訟代理人
- 李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5 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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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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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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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常富塑膠企│兆豐商業銀行│106 年3 月6日 │1,394,636 元│BA0七一三四八一│旺友股份有限│
│ │業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 │ │公司 │
│ │蘇裕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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