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東昇
- 訴訟代理人
- 廖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新臺幣)│ │ │├────────┼────────┼───────┼─────┼─────────┼────────┤│泓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 年3 月31日│ 32,012元│YB九三九八八八九│鹽光股份有限公司││呂育騰 │桃園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