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昇 訴訟代理人 廖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泓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 年3 月31日│ 32,012元│YB九三九八八八九│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呂育騰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