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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煥維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23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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