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煥維
- 訴訟代理人
- 丁偉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23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