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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 原告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玉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聲 請 人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代 理 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卷宗、106 年4 月2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受款人 │ ├───┼─────┼─────────┼─────────┼───────┼───────┼─────┤ │ 1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26萬9640元 │AJ0000844 │民國106 年1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 │ 2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31萬4580元 │AJ0000845 │民國106 年2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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