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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請人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8 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
    司催字第148 號卷宗、106 年4 月2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受款人  │
├───┼─────┼─────────┼─────────┼───────┼───────┼─────┤
│  1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26萬9640元        │AJ0000844     │民國106 年1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
│  2   │尚茂電子材│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31萬4580元        │AJ0000845     │民國106 年2 月│產協企業股│
│      │料股份有限│行                │                  │              │15日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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