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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達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屆
    滿(106 年9 月9 日、106 年9 月10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
    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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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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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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