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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請人
定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8日(106 年8 月27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定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106年5月10日 │246,725元 │GA00八三五七│銘峰││1 │司 巫磊德 │ │ │ │七 │機械││ │ │ │ │ │ │工程││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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