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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
張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屆
    滿(106 年9 月24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
    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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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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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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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1244─5    │        │1    │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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