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聲 請 人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6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6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11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0月10日為休息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聲請人於新聞紙刊登之內容,雖漏載本院司法事務官姓名及承辦股別,然關於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該票據之同一性,不影響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而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駿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3月31日 │ 270,009元 │一二五七六四0 │勁旅工程有限公司│ │ │ │南桃園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