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1號聲 請 人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代 理 人 陳慧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睿士科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6 年5月31 日│233,432元 │AF0629937 │三星科│ │股份有限│新明分行 │ │ │ │技股份│ │公司 │ │ │ │ │有限公│ │蕭雅存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