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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代理人
陳慧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睿士科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6 年5月31 日│233,432元 │AF0629937 │三星科│
│股份有限│新明分行        │              │          │          │技股份│
│公司    │                │              │          │          │有限公│
│蕭雅存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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