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泰暘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泰沅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蘭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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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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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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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7日 │50,000元 │UE0四四0四六一│台灣│
│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限公司大園分公司 │ │ │ │電力│
│ │魏趨師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彰化│
│ │ │ │ │ │ │區營│
│ │ │ │ │ │ │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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