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皇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
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20日│ 12,600元│IC四三二八四三二│皇禮企業有限公司│
│ │壢昌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