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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9年12月6日           │177,000元       │AZ四0二八三七│陸軍│
│1 │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壢分行            │                      │                │八              │第六│
│  │司  郭春明        │                  │                      │                │                │軍團│
│  │                  │                  │                      │                │                │指揮│
│  │                  │                  │                      │                │                │部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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