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聲 請 人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9年12月6日 │177,000元 │AZ四0二八三七│陸軍│ │1 │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壢分行 │ │ │八 │第六│ │ │司 郭春明 │ │ │ │ │軍團│ │ │ │ │ │ │ │指揮│ │ │ │ │ │ │ │部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