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許水河 代 理 人 徐儀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登報日期為106 年7 月1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 年11月12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78 號卷宗、106 年7 月12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97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8179-6 │ │1 │1000│ │ ├─┼──────────┼───────┼──┼──┼──┼──┤ │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1294-0 │ │1 │106 │ │ ├─┼──────────┼───────┼──┼──┼──┼──┤ │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1616-2 │ │1 │1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