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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請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
    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11月13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1月12日為休息
    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98 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二-六│普  通│     1│ 1,000│      │
├──┼──────────┼────────────┼───┼───┼───┼───┤
│0002│同上                │九三-NX-一二九三-九  │普  通│     1│   106│      │
├──┼──────────┼────────────┼───┼───┼───┼───┤
│0003│同上                │九四-NX-一六一五-0  │普  通│     1│   133│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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