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8號聲 請 人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7 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6 年11月12日為休息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股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98 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二-六│普 通│ 1│ 1,000│ │ ├──┼──────────┼────────────┼───┼───┼───┼───┤ │0002│同上 │九三-NX-一二九三-九 │普 通│ 1│ 106│ │ ├──┼──────────┼────────────┼───┼───┼───┼───┤ │0003│同上 │九四-NX-一六一五-0 │普 通│ 1│ 133│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