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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佩宜蔣彥威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請人
徐詣捷
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
    滿(106 年11月12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0-二│   1│1000│
├──┼──────────┼─────────────┼──┼──┤
│ 2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九-0  │   1│ 106│
├──┼──────────┼─────────────┼──┼──┤
│ 3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二一-六  │   1│ 133│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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