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徐詣捷
- 代理人
-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
滿(106 年11月12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0-二│ 1│1000│
├──┼──────────┼─────────────┼──┼──┤
│ 2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九-0 │ 1│ 106│
├──┼──────────┼─────────────┼──┼──┤
│ 3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二一-六 │ 1│ 133│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