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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何宗霖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賀
訴訟代理人
鄭仁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
    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
    滿(106 年1 月30日、31日及2 月1 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
    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
│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0日│  71,663元│UA五三四一五九八│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桃園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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