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1號聲 請 人 徐筱玲 訴訟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106 年7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屆滿日11月12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金秋伶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一八一八三─八 │ │1 │1000│ │ │01│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一三00─三 │ │1 │106 │ │ │02│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一六二二─八 │ │1 │133 │ │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