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2號聲 請 人 徐美琦 代 理 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02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二─ND─一八一八一─四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X─一二九七─六 │股票 │1 │106 │ │ │02│ │ │ │ │ │ │ ├─┼───────────────┼──────────────┼────┼───┼────┼───┤ │00│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一六一九─八 │股票 │1 │133 │ │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