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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羣吳為平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請人
徐文珍
訴訟代理人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第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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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                          │      │    │      │    │
├─┼──────────┼─────────────┼───┼──┼───┼──┤
│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五─一│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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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五─二  │ 股票 │ 1  │  106 │    │
├─┼──────────┼─────────────┼───┼──┼───┼──┤
│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一七─四  │ 股票 │ 1  │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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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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