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徐文珍
- 訴訟代理人
- 徐榮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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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6年度除第4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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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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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一八一八五─一│ 股票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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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一二九五─二 │ 股票 │ 1 │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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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一六一七─四 │ 股票 │ 1 │ 1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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