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6號聲 請 人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年10月10日 │59,542元 │AD0六五0二0│清華│ │1 │羅吉年 │新屋分行 │ │ │四 │金屬│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年10月10日 │75,390元 │AD0六三九九0│祥發│ │2 │羅吉年 │新屋分行 │ │ │0 │空壓│ │ │ │ │ │ │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5年10月10日 │14,721元 │AD0六五0二0│汎達│ │3 │羅吉年 │新屋分行 │ │ │六 │螺絲│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