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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毛松廷

  • 原告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純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純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2 月22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穩弘科技(│永豐商業銀行│133350元 │AJ0235771 │105年9月30日 │ │ │股)公司 │林口分行 │(新臺幣)│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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