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蔡婕瑩(即蔡徐美雲之繼承人) 蔡敬傑(即蔡徐美雲之繼承人) 蔡文豪(即蔡徐美雲之繼承人) 兼 共同代理人 蔡婉玉(即蔡徐美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蔡徐美雲之繼承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20日(登報日期為106 年7 月19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 年11月19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卷宗、106 年7 月19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股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15 號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34212-3 │ │ 1 │100 │ │ ├─┼────────────┼────────┼──┼──┼──┼──┤ │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46849-8 │ │ 1 │110 │ │ ├─┼────────────┼────────┼──┼──┼──┼──┤ │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9315-2 │ │ 1 │121 │ │ ├─┼────────────┼────────┼──┼──┼──┼──┤ │0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71028-1 │ │ 1 │133 │ │ ├─┼────────────┼────────┼──┼──┼──┼──┤ │0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79880-2 │ │ 1 │146 │ │ ├─┼────────────┼────────┼──┼──┼──┼──┤ │06│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11069-6 │ │ 1 │150 │ │ ├─┼────────────┼────────┼──┼──┼──┼──┤ │07│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0087-5 │ │ 1 │ 14 │ │ ├─┼────────────┼────────┼──┼──┼──┼──┤ │08│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1344-2 │ │ 1 │ 16 │ │ ├─┼────────────┼────────┼──┼──┼──┼──┤ │09│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47494-2 │ │ 1 │ 18 │ │ ├─┼────────────┼────────┼──┼──┼──┼──┤ │1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0093-3 │ │ 1 │ 19 │ │ ├─┼────────────┼────────┼──┼──┼──┼──┤ │11│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72912-7 │ │ 1 │ 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