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請人
松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温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20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順沁企業有│渣打商業銀行│189373元  │AA4151351 │106年7月17日  │
│    │限公司    │平鎮分行    │(新臺幣)│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