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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
    温碧珠

  • 原告
    松賀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1號聲 請 人 松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温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20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 │支 票號 碼│發 票 日 期│ ├──┼─────┼──────┼─────┼─────┼───────┤ │1 │順沁企業有│渣打商業銀行│189373元 │AA4151351 │106年7月17日 │ │ │限公司 │平鎮分行 │(新臺幣)│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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