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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請人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驊
代理人
李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697,206元 │UA九九○四八三六│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2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881,374元 │UA九九○四八四四│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3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569,791元 │UA九九○四八三八│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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