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汪智陽
- 原告易湘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8號聲 請 人 易湘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中壢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子彤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中壢內壢郵局張素琴│中壢郵局 │106年6月19日 │570,000元 │M0三九七一0二│合遠│ │1 │ │ │ │ │ │建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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