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易湘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中壢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 年11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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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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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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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壢內壢郵局張素琴│中壢郵局 │106年6月19日 │570,000元 │M0三九七一0二│合遠│
│1 │ │ │ │ │ │建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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