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陳俊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至前揭裁定命聲請人於同年8 月4 日起20日內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雖聲請人提前於同年月3 日登載前揭裁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惟其並非遲延登載之情形,應不生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視為公示催告聲請之效果,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0─一│ 1 │1000│ ├─┼──────────┼────────────────┼───┼────┤ │2│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一─三│ 1 │1000│ ├─┼──────────┼────────────────┼───┼────┤ │3│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二─五│ 1 │1000│ ├─┼──────────┼────────────────┼───┼────┤ │4│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三─七│ 1 │1000│ ├─┼──────────┼────────────────┼───┼────┤ │5│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四─九│ 1 │1000│ ├─┼──────────┼────────────────┼───┼────┤ │6│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五─0│ 1 │1000│ ├─┼──────────┼────────────────┼───┼────┤ │7│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六─二│ 1 │1000│ ├─┼──────────┼────────────────┼───┼────┤ │8│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七─四│ 1 │1000│ ├─┼──────────┼────────────────┼───┼────┤ │9│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八─六│ 1 │1000│ ├─┼──────────┼────────────────┼───┼────┤ │1│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七九─ND─0一0八六0九─八│ 1 │1000│ │0│ │ │ │ │ ├─┼──────────┼────────────────┼───┼────┤ │1│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二0九一二一─二│ 1 │1000│ │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