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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汪智陽

  • 原告
    鄭麗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聲 請 人 鄭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桃園市蘆竹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 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子彤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安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000七 │ │1 │1592│ │ │01│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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