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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鄭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桃園市蘆竹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 年11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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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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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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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安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000七  │        │1    │1592│      │
│01│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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