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深田製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森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不慎毀損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6 年度司催
字第32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登載於
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12月15日屆滿。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上開
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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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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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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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年2月20日│ 26,145元 │AY四七六四七六四│深田製刀│
│ │ │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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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年1月20日│ 22,680元 │AY四七六四六七三│深田製刀│
│ │ │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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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