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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莊昭勇即新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6 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5 年10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6 年2 月4 日,適逢週六為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06 號卷宗、105 年10月4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0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琛昌有限公司詹良圖│大眾商業銀行中壢分│105年9月30日 │174,300元 │ABL一0八七七│新達││1 │ │行 │ │ │七三 │企業││ │ │ │ │ │ │社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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