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4號聲 請 人 雅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54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6年3月5日 │39,301元 │UI七四0九八一│雅文│ │1 │ │ │ │ │0 │塑膠│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