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協福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武建
- 訴訟代理人
- 卓致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苗栗縣造橋
鄉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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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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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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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王世明 │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105年9月15日 │50,000元 │YMA0八八八一│協福│
│1 │ │行 │ │ │三七 │窯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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