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志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志霖興業有限公司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105年8月10日 │105,000元 │TY六一八七七七│尚允│ │1 │正豐 │園分行 │ │ │五 │水電│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