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亞霏
- 代理人
- 蔡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8 日屆滿(原屆
滿日遇星期日,加計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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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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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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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10月8 日│154,319元 │FD四九九三二六四│耀新電子股│
│ │蔡亞霏 │ │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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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8 月26日│ 14,203元 │FD四九九三二六0│上加國際有│
│ │蔡亞霏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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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8 月26日│ 23,485元 │FD四九九三二六五│上加國際有│
│ │蔡亞霏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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