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霏 代 理 人 蔡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0月8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8 日屆滿(原屆滿日遇星期日,加計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10月8 日│154,319元 │FD四九九三二六四│耀新電子股│ │ │蔡亞霏 │ │ │ │ │份有限公司│ ├─┼────────┼──────────┼───────┼─────┼─────────┼─────┤ │2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8 月26日│ 14,203元 │FD四九九三二六0│上加國際有│ │ │蔡亞霏 │ │ │ │ │限公司 │ ├─┼────────┼──────────┼───────┼─────┼─────────┼─────┤ │3 │靖展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5 年8 月26日│ 23,485元 │FD四九九三二六五│上加國際有│ │ │蔡亞霏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