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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潘家煒
相對人
特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分兩期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 4 萬1,619之工資,於106 年12月20日給付2 萬元,107 年1 月20日給付2 萬1,619 元,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迄今未支付聲請人任何金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 106年12月6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2 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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