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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吳秋瑩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 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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