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吳秋瑩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斌原
- 訴訟代理人
- 李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7 年12月21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倘已提出請註明為證○)並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