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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震武

  • 當事人
    劉彥廷龍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原   告 劉彥廷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龍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盧瑞鄰 鄧瑞竹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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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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