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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原告
劉彥廷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龍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盧瑞鄰

      鄧瑞竹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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