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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宗維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萬7,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經核上訴人請求給付加班費屬工資之性質,得暫免徵收3分之2,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7,826元(23,478元×1/3=7,8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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