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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告
陳金輝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晏綺為被告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係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信億貨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7 年3 月15日更名為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由曾坤繁變更為許晏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許晏綺為被告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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